|
申报条件 1. 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 2. 软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n 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 n 软件产品经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依据GB/T 16260.1或GB/T 25000.51标准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n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集中审批。 所需材料 1. 软件产品评估委托书 2. 业务办理费用缴款证明 3. 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 企业法人身份证/护照 6. 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 7. 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13日 印发《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